浙江省 关于企业职工见义勇为致伤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7号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视同工伤的请示》(慈劳社险[20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行为被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