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 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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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