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调整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10年)

辽人社〔2010〕119号


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各参保企业:

 

2008年以来,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女职工所占比例增大,育龄女性人数突增,且正值生育高峰,造成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9号令)和《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辽劳字[1998]53号)有关规定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先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10年1月起,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目前的0.5%调整到1%。已经按0.5%比例缴费的参保企业,补缴1-4月份生育保险费免征滞纳金。待生育高峰过后,根据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和基金运行情况,再适时降低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省直企业要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费;地税机关要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省直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征缴力度,确保生育保险费应收尽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