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暂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问题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从男职工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男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自然分娩支付标准的50%.若男职工参保所在经办机构不直接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已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标准,补给差额。

 

3、未就业配偶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清单,男职工参保和其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二、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暂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己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应当将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标准告知用人单位。

 

三、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2018-12-29]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0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0-28]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