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2014年)

武人社规〔2014〕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及职工医疗消费的实际情况,现对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顺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二、助娩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三、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四、住院人工流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