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45号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嘉劳社[2005]10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现批复如下:

 

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或者视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