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6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规定,现将我省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以下简称"病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在各市县(区)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办理病退一律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审批。

 

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24号)规定,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职工办理病退,仍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办法。病退指标一般每年由省厅下发一次。各市伤病鉴定工作应于当年11月底以前完成,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为退休审批时间,批准后一律从当年12月份退休,次年1月份纳入统筹。

 

三、各市(含市属各县、区)病退审批手续,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一次性统一审批。

 

四、职工病退的基础材料由企业(档案托管部门)填报,并按冀劳社[2001]23号文件规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相关公示材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五、各市上报省时需携带以下材料:省下达病退控制指标数及市分解各县(区)指标数;退休职工档案;职工本人病退申请;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市初审盖章后的退休审批表及计算待遇的相关材料(如指数化计算表等);汇总表及花名册。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因病提前退休审批,是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负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