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咸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政策进行解释的通知

咸医保规〔202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合历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规定,现就《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19〕33号)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正文第三部分第一条“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的解释:只要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未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职工,待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9年12月1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未按上述条款享受缴费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政策予以追补。

 

特此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1日


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