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5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地税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4、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5、西安铁路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规定的费率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人社厅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我省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市(区)要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市(区)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市(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四)加强基金监测分析。各市(区)要加强对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9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