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印发《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 为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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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发〔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参保单位欠费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第四条 支缴率为参保单位上两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总费用额度(包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鉴定费、预防费)占其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第五条 参保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属于一类行业的,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于二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也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以其初次参保时的加权平均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办法按第五条规定浮动,但浮动后的费率不得低于费率调整年度时本单位的加权平均费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时,以其正在执行的费率类别,结合支缴率对应的浮动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第八条 职工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第九条 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参保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第十条 参保单位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的;

 

(二)无故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参保单位2015-2016年度的费率执行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浮动调整。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调整结果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