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扩围政策,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研究,现就《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中有关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金期满时间在2020年3月之前,并且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申请时间和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对在2020年3月至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予以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有关经办工作

 

参加失业保险并领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且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范围,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办工作须把握以下几点:

 

1.申请的失业人员必须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记录。

 

2.申请的失业人员必须一直未重新就业。申请的失业人员应在最后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未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未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三是无个税申报记录。

 

3.申请的失业人员目前属于失业状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失业状态。申请人员应承诺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经核实承诺不实的,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承担骗保责任,并列入失信人员惩戒范围。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业务经办流程

 

2020年3月以前领金期满申领失业补助金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受理。2020年3月以前领金期满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之前,可到线上或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受理。申请人员提交申请时需提供本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

 

2.数据审核。受理材料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信息,对其是否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批次及时将名单(含身份证号)推送到同级的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员的申报税收和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员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经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实符合条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将其纳入补助名单。

 

3.补助发放。审核结束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申请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一经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纳入失信人员惩戒名单。

 

五、组织实施

 

各地人社部门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测算,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人数和年限等科学确定执行办法,及时做好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调配好工作人员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扩围政策经办人手,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申领失业补助金承诺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7日


附件下载:

  1. 江西省申领失业补助金承诺书.docx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