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生活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新人社函〔2014〕3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3号)规定,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可从2014年1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标准的70%,提高到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2014年7月16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