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欠费处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人社办〔201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因职工退休、劳动关系转移等原因需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时,应按规定完清减少该职工实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职工实际欠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二、对用人单位无力完清该职工实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的,如职工坚持办理减少业务,可选择放弃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职工放弃补缴权利的后果,职工仍选择放弃补缴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缴不记”的原则,将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办理有关手续,欠费期间不计算该职工的缴费年限。

 

三、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