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6〕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为切实做好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关于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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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精神,现就我市超龄退役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局”)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二)所需资料

 

1. 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 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3.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5. 《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6. 持有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受理及资格确认

 

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人民武装、民政、信访、监察、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定期对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如下:

 

1. 区县社保局受理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超龄退役军人申报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原件退还本人,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2. 区县社保局定期整理汇总申报资料,报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3. 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返回给区县社保局,并委托区县社保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区县社保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社保局办理后续业务。

 

(四)办理

 

1. 参保缴费

 

(1)区县社保局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建立“超龄退役军人”虚拟单位,将参保的超龄退役军人纳入该单位统一管理。

 

(2)区县社保局将超龄退役军人《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其计算一次性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出具《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交本人。

 

(3)区县社保局在确认超龄退役军人已按规定完清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业务系统中为其办理“实收划账”,并按规定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待遇计发

 

(1)区县社保局在为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完参保缴费相关手续后,为其出具《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连同《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2)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区县社保局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超龄退役军人核定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待遇计算表》),连同《退休审批表》、《退休证》一并发放给超龄退役军人。

 

(3)区县社保局通过业务系统完善超龄退役军人的待遇发放相关信息,按月将本区县本属期内应支付超龄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汇总,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支出计划,将其并入《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表》,作为《重庆市基本养老基金月支出用款申请表》的附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并纳入年度预、决算。

 

(五)存档

 

区县社保局应将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表》、《退休审批表》、《待遇计算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依顺序装订存档。

 

二、基金管理

 

(一)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局不单独开设“超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征缴专户、支出户。超龄退役军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缴到各区县(自治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征缴分户,上解到市财政专户。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的申报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致。

 

(二)超龄退役军人的会计核算实行虚拟单位管理。具体如下:

 

1. 收到超龄退役军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虚拟单位,借:银行存款-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纳(摘要选择补缴漏投)。

2. 支付超龄退役军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虚拟单位,借:基本养老金支出―基础性养老金;贷:银行存款―基金支出户。

3. 支付超龄退役军人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按虚拟的单位,借: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贷:银行存款―基金支出户。

4. 支付超龄退役军人应退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虚拟的单位,借:基本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贷:银行存款―基金支出户。

 

三、处理原则

 

(一)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按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参保条件,但户籍已迁出我市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向户籍迁出我市前的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进行申报。

 

(三)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实现代扣代缴;超龄退役军人应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原则上应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进行发放。

 

(四)参保超龄退役军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规定享受参保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政策。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五)超龄退役军人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超龄退役军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死亡待遇。

 

(七)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规定,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又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又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参保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发放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在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审核工作小组、区县民政部门、区县社保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完善交接手续,确保资料传递环节顺畅、无误。

 

(三)超龄退役军人应参保地与入伍地不是同一区县的,各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及时做好沟通衔接,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故意推诿。

 

(四)超龄退役军人纳入全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报表系统。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统一的报表格式于每月25日前编制上报市社会保险局。

 

附件:

1.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附件下载:

  1. 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doc
  2. 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doc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