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拨付2019年稳岗返还资金的通知

青社服局函〔2019〕101号


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48号)、省人社厅《关于抓紧开展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2019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政策规定,按照困难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有关条件,通过国资委和工信厅审核,确定困难企业名单。人社部门根据所提供名单,对申报企业上年度裁员率、参保人数、实际缴费时间、申请返还金额、企业征信情况,按照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省级复审的流程进行了审核。2019年全省符合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的企业共43户,报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5部门联合行文报经政府同意,拨付43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26074.47万元,参保人数32207人(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将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账户。稳岗返还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二)稳岗返还资金到位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企业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督促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用,做好清欠工作。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洁风险。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未按稳岗返还支出项目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按照《青海省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19〕15号)的要求,对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企业审核表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1. 青海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企业审核表.docx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