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135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病退休和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及聘用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纳至单位申报退休的时间,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从批准下月起发给。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补足15年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按到龄上年计算,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缴费指数按到龄前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调节金按15年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发给。

 

三、各类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重复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将重复缴费期间缴费高的一处保留,将缴费低的一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原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生此类情况时,以财政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为准,在另一处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退还给职工本入。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转入我省,其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以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实际记载为准。凡属原国家招收的固定工,在原参保地实行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分段计算,转入我省前的缴费指数按原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计算。原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以原参保地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本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制事业单位职工(指原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收起开始计算。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取介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时,从登记之月起按我省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盾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单位及个人的欠费,必须在原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以补费当期上年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费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缴,不得在公共取介机构补缴,已补缴的,要在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认真清理,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本厅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