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津人社规字〔202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相关政策知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该剔除: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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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