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调整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2017年)

宁民救〔2017〕204号


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政规字〔2016〕3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从2018年1月起调整我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

 

二、《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关于医疗救助的其它事项,请各区按《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缓解困难居民医疗负担。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


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