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1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待遇衔接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向我市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我市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其在医保关系转出地的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转入我市后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在转出地、转入地连续缴费情况,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条规定,自转入我市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在我市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按规定享受补缴期间的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视为中断参保,执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待遇等待期。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享受医保待遇。

 

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以及跨省向我市转移医保关系的,参照上述随用人单位转移医保关系的情形执行。

 

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特药保障待遇的,按照我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关于职工医保制度启动时间

 

医保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应当在参保凭证上注明当地职工医保制度的启动时间。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区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三、关于最低缴费年限

 

我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或本市户籍已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待有条件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既不参加居民医保、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本《通知》适用于2020年9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参保的转入人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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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