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济政字〔2008〕9号


济政字〔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7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3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字〔2006〕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