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断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区城镇断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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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城镇断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贴息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断保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建立无锡市区城镇断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贴息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性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缴费是由财政贴息的,为符合贷款条件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锡市区户籍的断保人员以贷款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用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偿还贷款的一项惠民政策。

 

第二条 贷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具有无锡市区户籍的中断缴费连续超过6个月的人员,本人符合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的。

 

(二)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达到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具有无锡市区户籍的人员,本人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

 

第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当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档缴费金额,贷款累计最高限额5万元;贷款用于缴纳贷款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贷款最高限额仍不足以缴纳所有保费,贷款对象需自筹资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其中: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的贷款偿还期,不超过5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六条 政府贴息。 在缴费期内产生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贴息,在贷款偿还期产生的利息由贷款对象全额承担。

 

第七条 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办理贷款登记,填写《无锡市区城镇断保人员政府贴息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贷款审核。区人社局负责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贷款对象《申请表》及人员名单(含电子版)汇总报送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收到的《申请表》,复审贷款申请,并将复审通过的贷款对象名单反馈所属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通知贷款对象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 签订协议。贷款银行与贷款对象、市社保中心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贷款银行和贷款对象之间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月还款额等权利义务内容。且明确贷款期(五年内)由市社保中心实施政府贴息;还款期由贷款对象委托市社保中心代扣其养老金、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丧葬费、抚恤费、供属一次性救济费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等事项。市社保中心负责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借款人意外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第十条 信息管理。市社保中心将成功签订三方协议的贷款对象社会保险信息转移至贷款人员信息库,统一维护、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授信、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保费缴纳。贷款手续办结后,贷款银行应为贷款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市社保中心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养老金缴费记录。

 

份以偿还款对象约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协议,其中,由贷款代发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贷款对象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还款协议约定代扣当期应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贷款后当月剩余的养老金不高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贷款对象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意外身故的,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丧葬费、抚恤费、供属一次性救济费等社会保险待遇予以偿还。如果出现风险,由保险公司按签订的《借款人意外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进行赔付。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在贷款偿还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款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仍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贷款对象在贷款缴费期,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贷款对象可享受贷款额度,应扣除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

 

(三)贷款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