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实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8〕3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精神,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以下简称“证卡合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卡合一”的主要内容

 

(一)以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纸质载体——《就业创业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证照——社会保障卡更替,以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

 

(二)实行就业创业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卡发放制度。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2016]22号),劳动者个人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文件中明确的劳动者个人享受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其中,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2018年9月1日前正在领取各类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可继续通过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

 

二、“证卡合一”的推进措施

 

(一)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业务全程信息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应依托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读取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根据业务权限为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相关业务,并将办理信息即时写入社会保障卡。

 

(二)推行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申领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时,按原规定需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的,统一变更为持社会保障卡办理,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卡记载信息确认个人身份和补贴待遇,办理相关业务。

 

(三)规范纸质证件发放。对符合以下情形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劳动者,可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1.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2.需向市内其他部门提供纸质证件的;3.需向外省和省内未实行“证卡合一”的市提供纸质证件的。

 

2018年9月1日前已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在2018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期满后不再审验,纸质《就业创业证》记录满页或遗失、损毁的不再换发或补发,应统一以社会保障卡替代。

 

(四)强化信息比对和共享互认。充分利用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减证明、优程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便捷化水平。凡是劳动者已经申报过、业务窗口采集过或社会保障卡内有记载的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个人再次填报;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比对取得的材料,不得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五)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失业登记日期超过一年以上且没有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有效联系(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或与本人联系不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失业状态。劳动者再次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时,符合条件的可予即时恢复其失业人员身份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充分认识“证卡合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全国人社系统“正行风、树新风、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做好“证卡合一”各项工作。要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证卡合一”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二)加强人员培训。各区市要注重对业务经办人员培训,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不断提升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和业务经办能力,为“证卡合一”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人员保障。

 

(三)加强基础保障。各区市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及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平台窗口配备配齐社会保障卡读卡器等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需要,提高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要注重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证卡合一”的宣传力度,赢得服务对象的理解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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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