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生育待遇业务资料的通知(2019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的通知》惠市司【2019】13号文,为进一步减证便民,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水平,现将生育待遇业务经办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生育备案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后,携带女方社会保障卡(原件)、填写《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1),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职工到社保局/参保居民到社保所)或所属医院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二、异地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已办理生育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填写《惠州市异地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备注: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三、参保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该待遇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填写《惠州市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3、参保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备注: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四、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应在职工生育结束后一年内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1、单位申请所需资料。

 

(1)《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申请所需资料。(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或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由个人申请,除此之外都由单位申请。)

 

(1)《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附件5)。

(2)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备注:

 

1、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已在我市生育备案并符合生育津贴政策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除原规定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如已用于报销,可提供复印件);

(2)《惠州市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填写)》(附件6)。

 

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申请生育津贴的还需填写《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附件7)。

 

3、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4、个人申请生育津贴的,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附件1-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

附件2-惠州市异地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

附件3-惠州市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

附件4-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

附件5-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

附件6-惠州市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填写)

附件7-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


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