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8〕15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决定将生育津贴纳入我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