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原集体捕捞渔民和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涉及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新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原集体捕捞渔民与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涉及人员(以下合称“特殊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根据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相关规定,经海洋渔业部门认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参保办法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为政策过渡期,允许特殊人员在政策过渡期内完成一次性缴费。2022年1月1日起,特殊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执行。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一次性缴费的特殊人员,需继续按时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由地方政府发放特殊人员养老补助(以下简称“养老补助”)并负责为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完成一次性缴费的特殊人员,允许其在政策过渡期内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年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前正常缴费年限加上延长缴费年限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部分(延长缴费年限为五年)。一次性缴纳费用划入当地财政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地方政府从参保人员完成延长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补助,并负责为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在政策过渡期内参保的,按前款执行。

 

(四)2022年1月1日后产生中断缴费年限的,该中断缴费年限须另行延缴,另行延缴期间不享受养老补助。

 

(五)一次性缴费标准按2020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月数计算。

 

(六)养老补助计发及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和待遇调整办法,地方政府发放养老补助的时限与一次性缴费年限相同。养老补助发放期结束后,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确保待遇不降低。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退休最低缴费年限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相应调整。

 

三、资金管理

 

原集体捕捞渔民和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涉及人员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一)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金额先退回财政指定账户,用于地方政府为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代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代缴年限为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

 

(二)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指定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和养老补助发放所需资金,由统筹区财政统筹解决。其中定海、普陀两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享受养老补助期间,由当地财政按照原集体捕捞年限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承担地方责任,按年及时上划市级财政。

 

(三)原集体捕捞渔民与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涉及人员身份重叠的,统一按原集体捕捞渔民身份归类。

 

四、经办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特殊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养老补助领取期满,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养老补助。

 

(二)享受养老补助的参保人员,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补助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补助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参保经办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简化经办程序,实现“一网通办”,为原集体捕捞渔民和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涉及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人力社保与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切实规范特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