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劳社秘〔2007〕32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部令第 29号)和《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41号)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办字 [1992]54号)已被废止。为此,各地应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各地应继续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地应加强内部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劳动用工登记与其他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衔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用工登记窗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落在实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