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人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因税务机关接收的职工信息不准确,导致部分单位缴费人的职工人数与实际不一致。该问题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职工信息未缺失,但人数多于企业实际人数

 

若单位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申报系统中显示经办机构传递至税务机关的职工人数多于企业实际缴纳保险的职工人数,且已包含了全部的实际员工信息,缴费人可在申报报职工工资时进行更正。

 

具体操作如下:

 

缴费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进入【社保费管理】→【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点击“导出员工缴费信息”按钮将员工信息导出,在导出的员工工资信息表中将错误的员工信息删除,并填写正确员工的工资信息后,通过“导入员工缴费信息”按钮将员工工资信息导入电子税务局并点击“提交”按钮。

 

将员工工资导入并提交后,再通过【社保费管理】→【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申报社保费。申报时要注意“缴费人数”字段是否正确。

 

单位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按照正确员工信息申报缴纳完成后,要及时前往经办机构修改员工参保信息,将相关员工申请停保处理。

 

二、职工信息缺失

 

若职工信息未包含全部实际职工信息或经办机构传递的职工人数少于实际,则需单位缴费人前往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员工参保手续,以便经办机构将正确的职工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待系统接收到经办机构传递至税务机关的职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2年1月9日


来源: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202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