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税务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办理医疗保险业务的温馨提示


2022年1月1日起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全面受理缴费业务,为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灵活就业和居民医保有关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如下:


1.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除需补缴外,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需先到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报核定,再通过税务渠道进行缴费。只需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的(不需补缴的),应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规定,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2022年1月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32元。无欠费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他人员通过税务缴费渠道缴纳。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通过社区和学校等代办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参保人员个人需通过税务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居民个人缴费业务。


4.灵活就业已参保人员原银行缴费渠道不变,批量扣款时间由税务部门确定,请广大参保人员关注税务部门的通知或公告。只需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继续通过原批量扣款方式缴费。


5.关于医疗保险费缴费渠道等事宜,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现转发给广大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望周知。此《通告》内容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