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内劳社办字〔2006〕23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善和加强了企业管理,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下面结合当前形势,针对工作重点,就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劳动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并且这些企业大多规模小、人员流动快,因此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要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建制问题,使这些企业都能建立起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一种协商共决机制。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特点,要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推行工资集体协议或涉及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单项集体合同为突破口,加大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各级三方会议要引导企业和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企业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企业工会主席要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使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通过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或签订综合性、单项性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真正成为约束经营者和劳动者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表达了职工的愿望、反映职工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对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三方会议要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自治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要用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把集体合同中通过平等协商取得的成果充分体现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之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要做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相衔接。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断推进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会园区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三方会议要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这项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在小企业集中和行业集聚的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推行。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协商议题的重点要突出,议案要集中,措施要可行,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并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确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要便于操作;集体合同的内容既要充分考虑区域或行业的共同适用性,又要为企业具体量化劳动标准留有空间,以增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要充分体现合理性、可行性和法规要求;既要协商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又要着力解决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或在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某项或若干专项集体协议。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面临的突出问题着手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协议。如在行业集聚地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价位,最低工资等行业标准;在建筑行业要突出工资支付的保障条件;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问题较多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劳动安全保护问题;在女职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职工的分流安置、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经济补偿标准等问题。

 

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依照《集体合同规定》,严格履行程序。1、协商代表必须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产生。2、协商议题要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3、要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群众和企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要得到双方代表的认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4、集体合同草案要经相应的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及本区域或行业内企业主通过相应的民主形式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采取公示方式行使必要的民主程序,使集体合同草案得到职工和企业方的确认。5、集体合同要坚持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6、集体合同生效后向所覆盖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劳动法规政策的制定,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工会要加强区域工会和县以下行业工会的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定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主动协调有关各方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培训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协商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协商队伍。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建立健全组织,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一级延伸,保证协商主体到位;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重视和支持平等协商工作,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实现互利双赢,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优化有利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推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维护企业分配的公平公正,较好地把工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要将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切入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突出重点,实行分类分层指导,推动工作创新发展。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尤其要突出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年提高。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先简后繁的原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注意发现、培养、选树典型,注意典型的多样性、代表性、示范性,既要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典型,也要有区域、行业层次的典型,因地因企制宜,加强分类指导,不断充实内容,增强工作实效。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指导其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保证企业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要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情况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协商企业或行业(地区)的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带薪休假、不带薪休假等)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办法。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制企业要重视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推动职工收入分配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解决。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密切配合,通过协作,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制定工作,做到定期发布、及时发布,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数据、资料和政策服务。注重配合各级人大搞好劳动法执法检查,联合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及时解决问题、处罚相关责任人,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提高工会组建率,为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注意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能,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协商能力。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各级工会可以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切实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的正当权益。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认知度,赢得社会各界理解,优化协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

 

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着签订集体合同后未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问题或报后未及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未能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等情况。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依法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与级别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新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复印件连同集体合同样本分别报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备案。

 

凡是近三年内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和续签的集体合同,由旗县工会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统计,报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盟市工会进行统一汇总后,分别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办与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新签订(包括当年续签)的集体合同于每年的7月10日及第二年的1月10日前分别上报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办与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确保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三方的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和推进这项工作的发展。要加强集体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互结合,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织和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平等协商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各种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违约侵权行为。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舆论宣传,提高集体合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集体合同工作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