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1996〕30号


各市、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职工在我省内企业之间流动的(不含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操作时只需填写《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样表附后),不需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见劳部发[1996]78号文附件)

 

二、职工流动至外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照劳部发[1996]78号的规定处理。具体处理办法为:

 

1、基金转移额为1996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累计储存额(本息之和)。

 

2、流动职工记入个人帐户中当年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不计息。截止上年12月31日前计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累计储存额(本息之和),按照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利率(6月30日前调出,按上年5月1日公布的利率;7月1日后调出,按上年和当年公布的利率分段计息)按月计息,直至调出月止。

 

三、凡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职工流动时(含在省内跨市县流动)其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需要转移的,应注明止息日期。

 

附件:

1、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

2、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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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息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2)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三、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四、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地、各部门统一按本通知意见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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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