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企业休长病假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1996〕217号


各市、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现就企业休长假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休长病假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和休长病假人员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休长病假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发的疾病救济费(含各类工资性补贴)为基数。低于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企业在核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时,应包括休长病假人员的收入。

 

三、休长病假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的年限可与以前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本通知下发前休长病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涉及的有关问题按当时规定办理,不再重新处理。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