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200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2〕133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杜蒙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和《关于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03号)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一)退休人员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7元;

 

符合享受每年相当于1至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待遇的,从2003年1月起可与原标准工资合并计算其生活补贴费(含第(三)项第1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2.199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3.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元。

 

(二)退职人员

 

2001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在上述第(一)项退休人员、第(二)项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规定基础上(简称上述规定,下同),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含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第6条除外)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03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93元。

 

2.不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以下规定条件增发基本养老金:

 

(1)军队师级以上职务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800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增发40元,增发后不得超过800元;

 

(2)军队团级职务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700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增发30元,增发后不得超过700元;

 

(3)军队营级以下职务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600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增发20元,增发后不得超过600元。

 

5.退休人员中原工商业者,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700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增发40元,增发后不得超过700元。

 

6.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的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增发20元,增发后不超过300元。

 

第(三)项中,退休人员若同时符合两条以上条件的,不能多条同时计算,仅按增发基本养老金标准高的一条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地)县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省补助各地的缺口资金中统筹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切实把好事办好。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地)要将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于2002年1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