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劳险字〔1998〕4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委、办:

 

近年来,部分企业因经济效益不佳,只能发放部分工资,个别企业只发放生活费,所以,对《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1年第3号令)第三条1项“国营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单位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下同)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2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规定中的“工资总额”,理解上产生了些歧议,影响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核定征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在国发[1997]26号文件贯彻实施之前,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核定征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统筹范围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下同)档案工资合计工资数额的,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核定缴纳养老统筹金;为了保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老有所养,及时足额地领取退休金,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职工档案工资合计工资数额的,按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核定缴纳养老统筹金。

 

二、本《通知》下发前,没有核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缴纳数额的,按本《通知》规定核定缴纳;已核定缴纳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数额的不再变动。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