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要求放宽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藏劳险字〔2000〕43号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所属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员工退休年龄适当放宽的报告》(藏矿开字[2000]4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自治区计经委藏计经劳字[1988]044号、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1997]27号等文件规定,我区拉萨市区范围内企业工人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已放宽10岁,属最低限度,不宜再放宽。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若再放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违反了国家规定,社会统筹基金和地方财力也无法承受。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9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1997]27号文件规定,对于你委所属矿业开发总公司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实行内部退养,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