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意见(1996年)

藏劳险字〔1997〕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家劳动部、财政部近两年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有待建立以及当前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增加离退休金的标准。

 

(标准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6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原自治区计经委计经劳字[1994]396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按月人均60元的标准调整增加离退休金;退职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调整增加退职生活费。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以前经批准离退休、享受县级以上生活待遇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

 

(标准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6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原自治区计经委计经劳字[1994]396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离休人员和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100%退休费待遇的退休工人,按其离退休前所在地工资类区,每月分别按200元(二类区)、250元(三类区)、300元(四类区)的标准调整增加离退休金;退休人员分别按上述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90%调整增加退休金;退职人员分别按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50%调整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非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调整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为保证调整增加离退休金的及时和正常发放,自1997年1月1日起将现行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提高3.5个百分点(标准一)或提高11个百分点(标准二)。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调整增加离退休金的具体审批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参加社会统筹区内安置的,自治区属企业单位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批;地(市)、县属企业单位的,由地、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参加社会统筹跨省安置的,分别由自治区老干局和社会保险局审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劳动局审批。

 

五、各参加社会统筹单位,均按规定的统筹比例,将新增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增资额纳入计提养老保险金基数。企业在职职工凡发放特殊津贴的,也纳入计提养老保险金基数。

 

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是一项十分敏感、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做细。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厅。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