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市外就医管理的通知


参保人员,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行为和申办流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中心研究并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市外就医管理通知如下:

 

一、转市外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或门诊诊治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必须转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原则上不得以医疗技术原因转市外医疗机构。

 

二、需转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专业科室或相关专业科室在职临床医师提出,并填写《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经科主任(主任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和医保办签署意见后,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在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危急重症患者需立即转市外就医,当时无法完成审批手续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其他情况补办的转诊审批手续视为无效。

 

按照省厅文件规定,转往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必须携定点医疗机构已审批的《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先到中心医疗服务科办理转诊信息录入上传手续后,才能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入、出院和费用结算手续,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实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无需再到中心报销医疗费用。

 

三、转市外就医一次申请有效期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未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重新申请。转诊申请限当次诊治有效,当次诊治结束有效期自动终止。

 

四、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满一个月的,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代理人须携带《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病情摘要(阶段小结)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科续批。

 

五、在市外医疗机构诊治期间因病情需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代理人须携带《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和市外医疗机构出院小结报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科备案。

 

六、参保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参保人员(代理人)未能及时办理转诊审批手续,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转外医疗费用报销提交材料

 

(一)门诊或住院正式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记录)、住院期间长期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住院期间使用人血白蛋白的需提供抢救记录复印件(因病情必须使用人血白蛋白进行抢救治疗发生的费用,才能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住院期间使用血液制品(全血、血浆、红细胞悬液、血小板、冷沉淀、白细胞)的,需提供使用前三日内的血细胞分析报告复印件(血细胞分析报告相应指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使用血液制品发生的费用,才能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麻醉记录单复印件、手术耗材记录单复印件;

 

(五)行放射治疗提供放射治疗计划书和治疗单复印件。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5年3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