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劳险函〔2000〕4号


南通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城镇户口企业职工失业后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能否办理病退(退职)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企业职工失业后,其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然存在。

 

二、我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7]10号)明确:“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不论其本人户口性质,凡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条件时,可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最后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凭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验的《就业登记证》,向最后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失业人员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和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相关手续。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