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号),积极应对外部因素对本市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一)2019年经认定有培训需求的困难企业按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培训的有关规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并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的,对培训合格人员按实际培训费用100%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对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应当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由其税收征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量区域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亏损状况和裁员情况(可参考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社保缴费记录等)、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等情况(可参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凭证、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凭证等),明确认定条件,确定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2019至2020年,各区对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培训期间按本市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一)建立企业跟踪联络机制。各区要针对受外部市场因素影响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建立日常联络制度,摸清底数,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裁员意向和服务需求,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失业风险要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提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各区要结合调查排摸工作,对“受影响企业”普遍开展一次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等人社领域的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熟悉了解政策,指导其对照享受政策,提高企业对政策措施的获得感。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有裁员考虑的企业,指导其做好裁员方案,避免引发劳动关系矛盾。

 

(三)建立职工实名信息库。各区要对“受影响企业”及其职工登记造册,建立实名制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要主动排摸企业分流职工的求职需求,分类做好职业指导、转岗培训、就业见习、岗位推荐、就业援助等工作,帮助其尽快再就业。

 

(四)加大岗位供给力度。各区要广泛搜集区域内的岗位招聘信息,做好岗位资源的储备工作。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探索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整合资源,适时在受影响集中的区域分片区集中组织专场招聘会,方便有转岗需要的职工就近求职面试。

 

(五)做好常住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失业后可到本市就近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在本市失业登记满6个月、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大龄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残疾人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到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各区要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加强实名制管理,提供精准服务,切实做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工作,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六)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本市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条件等规定,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本市暂不执行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本市用人单位,应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跟踪问效,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用途用好补贴资金。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享受《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本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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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