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关于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办法


根据市人社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调意见,现对我市(本级)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民政局审批的市区户籍(站前、西市)低保人员;市残联审批的市区户籍重度残疾人员(1-2级)。

 

二、参保方式

 

市本级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个人参保缴费方式。依据《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低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承担年缴费额的20%,政府补助80%。同时须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成年人65元/年、未成年人40元/年),由所在社区、托幼机构或学校负责承办。

 

二是整体集中参保缴费方式。整体集中参保的低保人员本人暂时不缴任何费用,只以政府补助80%作为保费,由所在市内两区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统一承办管理。

 

三、享受待遇

 

市本级低保人员按以上两种办法参保,分别享受以下两种医疗待遇。

 

一是以个人参保缴费的低保人员享受全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商业补充保险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等待遇。

 

二是以整体集中参保的低保人员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不享受门诊统筹、商业补充保险,其中未成年人不享受意外伤害待遇。

 

四、参保管理

 

低保人员身份实施动态管理,其医疗保险关系定期变更。

 

1、当低保人员资格被取消后,其低保的医疗待遇保留到缴费年度末,逾期不再享受参保政府补助等待遇。即未成年居民到次年8月31日,成年和老年居民到当年12月31日。

 

2、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集中为新取得低保资格的人员按季度办理参保手续,即每季度末办理一次新增业务。

 

3、参保缴费方式年度内不予变更,只允许在下一个续保缴费年度的当月办理变更业务。即未成年居民每年9月份,成年和老年居民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变更业务(成年和老年居民均采用上年11月末低保人数)。

 

4、《居民医保证》和IC卡的管理,按具体业务分工,《居民医保证》的印制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注明其特殊标识,需承办单位填写详细内容;IC卡的制作由市人社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