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1〕127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中直、军工、煤炭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下岗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下岗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发[1998]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下岗职工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一次性安置)的下岗职工,未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可按当地规定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200%、250%、300%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基数由其本人自行选择。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手续。

 

三、改组改制企业,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组改制时一次性补缴,未补缴的,由改组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补缴。

 

四、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企业按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的确定,职工个人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应缴部分,按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年限的,该职工达退休年龄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30日,应将《协议书》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及个人帐户管理等与在职职工分类管理。

 

六、对政府批准的关停及特困企业中符合省规定的协议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或在三年内,为这部分职工全额缴纳至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可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企业与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便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免费为下岗职工咨询和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向下岗职工公示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如企业和职工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企业一次性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管理机构协商,可分期偿还。企业欠费部分不能强行转移给职工个人,如职工本人同意,可与企业签订协议,先由职工本人以垫付的方式补缴,待企业经济好转时予以偿还。下岗职工本人欠费部分,企业经与下岗职工本人协商同意后,以应偿还的债务代其补缴。

 

八、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应按照参加统筹区域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并由职工本人或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本人申请和档案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其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中直行业和军工、煤炭等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户口或原单位在哈尔滨市内的,可以仍然在省社保局继续参保,也可到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由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相关业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有关事宜。

 

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应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十一、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中断缴费的,企业和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按规定应缴费而未缴费也不补缴的,退休时按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即每少缴一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0.3%。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指导,做好政策咨询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企业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设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窗口,提供个人缴费情况、个人账户存储额等查询服务。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