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停办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停止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养老保险停办时间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自2002年1月1日起停办。未办理2001年度及以前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的单位,不再进行补缴。

 

二、补充养老保险对帐

 

各补充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于2002年4月1日--4月15日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领取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对帐单进行核对,核对的对帐单于4月30日前送交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

 

1、各补充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在对帐后,及时向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提供该单位基本帐户户名和帐号,按照核对后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余额开出收据。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将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参保单位。

 

2、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领取后即终止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四、有关问题

 

1、原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将从应退交给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扣除欠缴部分,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停办补充养老保险是贯彻国务院[2000]4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应向有关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