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2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不少部门和单位来函来电,请示关于经劳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新的养老费补缴办法未明确前,凡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补缴当事人养老保险费的,省以及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依据,予以办理补缴手续。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