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印发《关于原用人单位未参保大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劳社险〔2007〕249号


近年来,原企业安置的部分家属工、小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用人单位的职工,由于多种原因已超过正常办理参保的年龄而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的诉求强烈,纷纷要求参加养老保险。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5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原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在本地,男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

 

二、参保原则

 

按照自愿参保、属地办理原则参保。

 

三、缴费办法

 

1、补缴时间: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无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享受城镇低保的困难人员,凭有效的低保证,经过本人申请,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5、上述人员参保后, 2007年12月31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补缴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缴满15年,2007年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础上按10%递增,费率为28%;2007年12月31日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先一次性补缴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保险费,以后年度逐年缴纳,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当月,如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的,一次性缴满15年。

 

四、养老保险待遇

 

原用人单位未参保大龄人员当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从办理参保且缴足养老保险费之时的次月起发放,并享受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五、有关要求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本人事实劳动关系材料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少数在2007年12月31日前提供材料和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人员,原则上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结束。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录: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