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关于确定龙泉市城镇职工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龙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二○○五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重新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960元的,按96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国有和集体企业(含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不少于25%的比例所核定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若按以上规定核定的工资总额少于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缴费工资之和确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850元确定。

 

(二)缴费比例单位为20%,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可继续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缴费比例为20%。

 

(三)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960 元的,按960 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企业缴纳统筹基金的比例为5.5%。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月缴费工资按照财政预算安排的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960 元的,按960 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7.5%,个人缴费比例为2%;全额拨款单位在职职工公务员补助筹集比例为3.5%,退休人员为4%。

 

四、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档案工资加上其他收入计算。

 

五、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今年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960元的,单位应于4月底前为其如实填报,不得不报和瞒报。从5月份起,市社保部门将会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规,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等方式(举报电话:7122463 7214476),对各有关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情况等参保数据进行审查,对虚报或漏报缴费工资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缴费基数和比例调整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