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甘劳发〔1996〕327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劳发[1996]第247号文印发《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下发后,有关部门提出文中某些内容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经认真研究决定,对文中“资金来源”项下的“10、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其余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一段,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已按甘劳发[1996]第247号文件执行的企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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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