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人字〔1995〕96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发[1995]2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 市直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下同)事业单位;

 

2. 各区、市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 驻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部队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4. 其他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

 

5.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固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部队所属单位为非军籍人员)。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支付项目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与离退休(职)金支付项目相统一的原则,养老保险金统筹和支付项目确定如下:

 

(一) 统筹项目

 

单位按在职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金之和的24%缴纳;在职固定工作人员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

 

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岗位)工资(含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10%部分)、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职务(岗位)补贴、工改后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男67.7元,女69.7元)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发放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等。

 

各类见习人员按见习(熟练)期工资待遇计算。

 

(二) 离退休(职)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1.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离退休(职)人员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

 

基本待遇: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含工龄、教护龄津贴及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生活补贴、补助费:包括职务补贴、特需补贴、工资附加、护理费等;

 

物价福利性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肉价补贴、四种副食品补贴、粮油补偿、煤价补贴、水价补贴、电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燃料补贴、离休干部乘车费、取暖费、降温费等;

 

其他待遇:丧葬费。

 

2.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

 

基本待遇: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各种补贴:包括职务补贴、粮价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特需补贴、离休干部乘车费、工改后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取暖费、降温费、护理费等;

 

其他待遇;丧葬费。

 

以上离退休(职)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标准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等文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详见《离退休(退)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未列入支付项目的其他费用,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于1996年1月20日前必须缴讫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单位按上月在职固定工作人员按上月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金之和的24%缴纳,在职固定工作人员按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周转金时不填《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支付养老金申报表》。从96年3月起,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支付离退休(职)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拨工作同时进行。

 

四、工作人员及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指新就业、调入、调出、辞退、开除、升学、参军、出国定居、离退休、退职、死亡、工资及离退休(职)费增减等),应及时填报《全国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花名册》和《全民所有制自支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花名册》,并持有关证件,按管理权限到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办理增减、转移手续。

 

五、《办法》实施前,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属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六、单位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时,原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缴纳;原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由接收单位按管理权限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接收单位代为发放。

 

七、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附:《离退休(职)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一、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

 

(一) 基本待遇

 

1. 离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2. 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1) 按省委老干部局鲁老[1989]9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离休费;

 

(2) 按省委老干部局鲁老[1989]8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离休费;

 

(3) 按省人事局(89)鲁人老字第1号文,按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4) 按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5) 按省人事局(90)鲁人退字第14号文,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

 

(6) 按国务院国发[1991]74号、省人事局鲁人退字[1992]5号文,自92年1月起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增发的0.5—1元工龄津贴;

 

(7) 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国办发[1993]85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 生活补贴、补助费

 

1. 按国务院国发[1993]62号文,离退休人员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

 

2. 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

 

3. 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17元生活补贴;

 

4. 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7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职)人员发放的8元生活补贴;

 

5. 按省劳动局(1988)鲁劳险字第7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的5元生活补贴;

 

6. 按市委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发给离退休人员的6元生活补贴;

 

7. 经省委、省政府决定,自1992年1月起,按原任职务,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生活补贴;

 

8. 按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1992年12月起,按原任职务、工作年限增发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15元退职生活费;

 

9. 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2号,发给离休人员的12元特需补贴;

 

10. 经市政府决定,发给(1985年工改后至1993年9月底)离退休(职)人员的7.7元(市直标准)的工资附加;

 

11. 按规定发给因公(工)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退休干部的护理费。

 

(三) 物价、福利性补贴

 

1. 按国务院[1979]245号文,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5元副食品补贴;

 

2. 按(1980)鲁计综字28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0.5—2元粮价补贴。

 

3. 按省财政厅(1985)鲁财预字第2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5元肉价补贴(县4元,回族增加1元);

 

4. 按省政府鲁政发[1988]6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0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县8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县10元);

 

5. 按财政部(1991)财综字第44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6元粮油补偿;

 

6. 按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元粮价补贴;

 

7. 按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2]77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5元煤价补贴;

 

8. 按市财政局青财行字[1992]8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8元粮价补贴;

 

9. 按市财政局青财行字[1993]28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2元水价补贴(原市内五区执行);

 

10. 按市财政局青财行[1993]63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0元电价补贴;

 

11.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5元(女17元)洗理费;

 

12.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5元图书补贴费;

 

13.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2元燃料补贴,退休(职)人员12元交燃补贴;

 

14. 按省劳动局(1989)鲁劳安字218号文,发给离休人员每年12元降温费(月均1元);

 

15. 按省人事局(1989)鲁人福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每年24元冬季取暖补贴(月均2元);

 

16. 按市委干部局青老干字[1995]33号文,发给离休人员50元、40元、26元乘车费。

 

(四) 其他待遇:丧葬费

 

二、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一) 基本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 各种补贴。

 

1. 按(1980)鲁计综字28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0.5—2元的粮价补贴;

 

2.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92)年发放的两次职务补贴;

 

3. 1993年工资改革后未纳入工资的津贴补贴(男67.7元、女69.7元);

 

4. 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人员12元特需补贴;

 

5. 按省劳动局(1989)鲁劳安字218号,发给离退休人员每年12元的降温费(月均1元);

 

6. 按省人事局(1989)鲁人福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每年24元冬季取暖补贴(月均2元);

 

7. 按市委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发给离休人员6元生活补贴;

 

8. 按市委老干部局老干字[1983]3号文,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

 

9.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文,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

 

10. 按规定发给因公(工)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三) 其他待遇: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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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