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加强和完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能力,实现基金互济、风险共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也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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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功能,实现基金互济、风险共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全市试行。

 

一、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原则

 

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使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内容更加完善、运行程序更加合理、基金运行和监管更加规范、保障功能更加增强,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范围内的统一,为向自治区级统筹过渡创造条件。

 

市级统筹要坚持地方利益与大局利益相结合、工作职能与工作责任相结合、基金统管和人员协管相结合,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构建及人才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巴彦淖尔市本级及所辖旗县区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覆盖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

 

参加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内政办发〔2003〕41号文件另行规定。

 

三、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㈠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口经)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暂执行过渡期政策(从2006年起执行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㈡缴费费率。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20%,企业职工和雇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工商户本人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单位为12%、合同制工本人为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存储与考核

 

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定,即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预算,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核定,并负责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交核定征缴资料。核定工作要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移交及时。

 

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由地税机关负责。市、旗县区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当期应征数、新增扩面数、追缴欠费数全额征缴。各旗县区财政局每月将缴入国库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后,于25日前上解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㈢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市级统筹后,每年年初,市政府都要与各旗县区政府签订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当地财政补助额度及养老金发放等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状。

 

各地区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应均衡入库,按季度进行收支核算。对达不到均衡入库,出现养老金发放缺口的地区,必须由当地政府财政追加预算,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基金的匹配与各旗县区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年末,以市政府下达各地的扩面、征缴任务指标为基数进行考核。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任务的旗县区,出现养老金发放缺口时,在分清责任确属正常缺口的,市政府统筹补贴发放缺口的60%,当地政府解决40%;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任务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当地政府不解决的,市政府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从下拨各旗县区的财政性资金中划转,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对其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与审批

 

㈠全市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内政字〔200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巴政字〔2006〕59号《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家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项计发;国家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计发;国家统一制度实施前退休的,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凡退职、病退、特殊工种办退,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批手续时,由本人申请、所在地(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抽审;凡符合国家政策按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批手续时,由本人申请、所在地(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制度。

 

㈠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前,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以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编制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确保收支平衡。预算内容包括:当期参保人数、参保缴费人数、当期预测新扩面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当期应收、当期清欠、财政预算安排、当期养老金、遗属待遇、丧葬抚恤支出总额等。预算内容要全面、科学、符合实际。年度基金预算,由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初审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定期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㈡基金决算。年度终了后,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实际到账和支付基金为依据编制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决算报告,经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

 

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

 

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市级统筹前,各旗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一次性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经过核查、核实、审计后,由旗县区财政负责全部上划市财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市财政分别对各旗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分户、分账核算。各旗县区原设立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市级统筹之日起,一律冻结,待专户基金全部上解后取消。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出专户只允许预留一个月的基金支出额和接收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及该账户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每年12月25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结余基金,全部上划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自治区拨付巴彦淖尔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统筹基金,按照基金管理程序划拔后,直接进入市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㈡一次性账户基金上划后,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一次性缴费实有人数及确定的缴费基数和一定的比例预算,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直接划入市级一次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记入旗县区分账。

 

㈢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是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实物形态,与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各旗县区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经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与养老保险基金一并进入基金积累基数。基金资产的划拨和接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并对经确认接收的基金资产,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簿,委托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基金资产的变现由旗县区政府负责,要保证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级统筹后,各旗县区不得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资产抵顶养老保险基金。

 

㈣市级统筹后,对原各旗县区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统一发行的国债以外的其它债券,或做抵押性质的贷款凭证,由当地政府负责变现,如出现损失,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市财政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级统筹时,对此项目建立备查账。

 

㈤各旗县区政府在解决企业转制破产时形成的欠缴养老保险费,建立相应的欠费台账,并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两年内补齐。

 

㈥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以前年度形成的暂付款必须在统筹之前清理收回,如发生损失,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

 

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市级统筹之后,首先由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提出下月的养老金支出计划,于当月的20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养老金支出计划进行复审后,于次月的5日前将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到市及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掌握养老金发放进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的15日将养老金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

 

八、市级统筹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市级统筹与健全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均衡入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依法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包括企业转制时形成的基金缺口、自行制定政策所发生的地方性津补贴和历年欠费)及授托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实现人员、机构、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以创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依托,切实推进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老年照料、护理等多种服务),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统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加大市级统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履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职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依法监督、敦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严格各项行政审批制度。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或擅自变更审批办法、随意放宽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等事宜的,一经发现除拒付养老金外,依法予以纠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经办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实施工作。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扩面力度,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严格缴费基数的审核,强化核定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给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数据资料,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欠费数据库,实行动态监控,每个年度末将核定的欠费数据与下一年度的当期核定征缴资料一并移交地税。对无故不按时进行核定,不及时提供征缴资料,延误养老保险费征缴进度,连续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将对该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

 

按政策规定为参统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规范账户管理,按时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基金资产等事务。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化管理,丰富社会化管理内容,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核监督工作。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网络化建设和业务经费的投入。市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㈤市、旗县区地税机关应主动适应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强化征缴手段。积极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严格按照当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移交的征缴(包括清欠)数据全额征缴,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㈥市、旗县区工商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等的前置性条件。

 

㈦市、旗县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㈧市、旗县区监察机关应严格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出借、挤占、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九、市级统筹中的相关政策

 

㈠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地不得随意制定和突破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已经发放的地方性补(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地方政府解决。

 

㈡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参保职工在巴彦淖尔市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流动到巴彦淖尔市以外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㈢统一一次性缴费政策。市级统筹前已经执行一次性缴费续保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但对个人不缴费的地区,必须启动个人缴费,与全市一次性缴费政策接轨,保证金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规范、统一。

 

㈣根据本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操作细则和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细则。

 

㈤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施行后,原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巴署发〔2000〕32号《关于建立盟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㈠市级统筹实施之后,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仍按原隶属关系管理。各旗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增加业务经费和设备的投入,保证正常的业务工作的开展。保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稳定,提升经办能力。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时,须征求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

 

㈡市、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更新观念,适应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新变化,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细化标准、完善制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行、管理、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能力,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障。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将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16日印发



相关业务链接:

  1.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