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8年7至200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40号


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1680元至2100元(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136元的80%至100%计算)。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0%。缴费标准分为三档(见附表),由本人自行选择。

 

对收入偏低、生活困难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470元。

 

附件: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