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转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6〕28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跨统筹区流动、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本市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不纳入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改制事业单位和由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跨统筹区流动,其在事业单位缴费的部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转移办法转移;在企业单位缴费的部分,按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规定的转移办法转移。

 

三、我市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的,由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未参保证明。

 

四、市本级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跨统筹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和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办法如下:

 

(一)由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纳入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参保人员,应转移自2003年7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后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建帐前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

 

(二)按照锡政发(2002)343号、锡政发(2004)103号文实施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转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和推算储存额部分按下列办法计算的两部分金额:第一部分是,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对应年度所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1月1日至征地时,按对应年度所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其中,折算缴费年限晚于1996年1月1日的,从折算缴费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征地前已建立个人帐户且其金额高于推算储存额的,按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和个人缴费部分。

 

上述第一项建帐前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第二项建帐前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金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五、参保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区之间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规范和完善业务流程,严格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原不符合规定的办法要进行清理和废止,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顺畅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表式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附件: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6]23号)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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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