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8〕1号


各市 ( 地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3 号) 和《关于黑龙江省2008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12 号 )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人员档次及标准

 

1、1995 年12月31目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l年计算,下同 ) 每人每月再增加l元。

 

2、1996 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1元后,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l元。

 

3、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后,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l元。

 

4、2007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二)适当倾斜人员档次及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在上述普遍调整基础上,其中1945年9 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 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2、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且退休时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并且退休时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以上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倾斜条件的,按照其中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3、按上述标准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70元的,调整到 370 元。(即732×50%=370元)

 

4 、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732元/月)

 

5、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岁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普调和倾斜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中符合每年增发生活补贴条件的,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增发基数。

 

三、调整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 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几点要求

 

(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在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的基础上按规定顺序填报统一制发的《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基金报表》、《 2008 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一式四份),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2007年有所区别 , 又增加了年龄因素,各单位、各部门要本着对退休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缴费年限和年满7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档案排查工作 , 档案情况暂时认定不清的可按规定先行调整,事后再核改。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要透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的各类信息,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要对适当倾斜人员档案认真审查,并实行公示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与银行、邮政储蓄所等基本养老金发放机构沟通协调,确保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各市(地)要将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一》、《附表四》于 2008 年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等省直接管理的参保单位将《附表一》及相关情况报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将《附表四》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附表一:《 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基金报表》( 市、地及系统,中直行业、煤炭、军工等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单位填报 )(略)

 

附表二 : 《 2008 年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 中直、煤炭、军工等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单位填 ) (略)

 

附表三 :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单》(中直、煤炭、军工等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单位填 ) (略)

 

附表四 : 《 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统计表》 ( 市、地及系统,中直行业、煤炭、军工等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单位填报) (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1-10